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是科技馆业内最重要的赛事之一,于2009年开始举办,每两年一届,迄今已成功举办五届。大赛旨在为全国科技馆搭建学习交流平台, 以赛代训,以赛促学,提高科技辅导员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,培养高素质科技辅导员队伍,提升科技馆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,引领科技馆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分赛区选拔赛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,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机构主办。
各分赛区选拔赛具体赛制可参考决赛赛制拟定,各推荐展品辅导赛选手 2 名,科学表演项目 2 项(“科学实验”和“其他科学表演”项目各 1 项,名额可空缺)参加全国总决赛。
各分赛区主办单位组织工作需覆盖到本地区的科技馆,建议由省级馆或省会城市科技馆具体承办分赛区选拔赛。
大赛聚焦科技馆核心业务,分展品辅导和科学表演两项。展品辅导为个人赛,重点考察选手基本功和综合素养,分单件展品辅导、辅导思路解析和现场主题辅导三个环节。
科学表演是团体赛,分设科学实验和其他科学表演两类, 重点考察团体的科学表演开发、演示和辅导能力。
第二阶段:8 月,各分赛区主办单位参照大赛通知组织选拔赛,并按分配名额及规定时间报送晋级名单;
第一条 为规范第六届全国科技馆辅导员大赛,推动科技馆展教事业健康发展,完善组织规则和管理制度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, 结合大赛真实的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三条 大赛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倡导有序竞争,鼓励行业自律,进行适度监管,维护参赛选手及相关各方的权益。
第四条 大赛主办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。承办单位为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学会科技馆专业委员会、中国科学技术馆。公益支持单位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。分赛区主办单位为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,以及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相关机构。
第五条 大赛设组织委员会(下设工作组)和评审委员会。组织委员会由主办、承办、公益支持等单位相关领导组成,负责审议大赛工作方案,审查、监督和指导整体赛事过程。评审委员会由科技馆专家、学校科技教师和获奖科技馆辅导员三类人群构成,重点审议大赛评审方案并负责赛事评审工作。组织委员会下设工作组,成员由主办、承办、公益支持等单位推选,负责大赛组织实施。工作组将组织专家优化赛事方案。
分赛区选拔赛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协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,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相关机构主办。
各分赛区选拔赛具体赛制可参考决赛赛制拟定,各推荐展品辅导赛选手 2 名,科学表演项目 2 项( “科学实验”和“其他科学表演”项目各 1 项,名额可空缺)参加全国总决赛。
各分赛区主办单位组织工作需覆盖到本地区的科技馆,建议由省级馆或省会城市科技馆具体承办分赛区选拔赛。
展品辅导为个人赛,考察选手辅导基本功与综合素养,重点分单件展品辅导、辅导思路解析和现场主题辅导三个环节。
第一阶段:每位选手自选展品(需为所在场馆实际展出展品) 进行辅导。每位限时 4 分钟,不足时间不扣分,超时扣 0.5 分。
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、黑板、A4 纸、笔等材料。选手需于比赛前一周向承办单位提交自选展品文字介绍、展品照片(2-3 张)及 30 秒展品操作和演示视频(不允许动画)。第二阶段:每位选手辅导结束后,现场随机抽取 2 道科技知识测试题目并作答。每答对 1 题,得 1 分,答错或超时未答题不得分。每道题限时 30 秒内回答完毕。
选手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得分累加后为本环节最后得分。每组前 10 名进入第二环节,未晋级选手获三等奖。
所有选手平均分为 5 组,每组选手为一个单位。每组 1 号选手代表本组,在比赛前 15 分钟现场随机抽取 1 个主题任务单,同一组其他选手依序各延时 2 分钟获得所抽取的任务单。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、黑板、A4 纸、笔等材料。每位选手应围绕任务单要求进行教育活动思路解析(包含但不限于活动对象、活动形式、切入思路、实施过程、创新点及预期效果等),思路解析限时 2 分钟,超时即叫停,不扣分。
所有选手分 5 组,每组选手为一个单位。每组 1 号选手代表本组,在比赛前 1 小时随机抽取 1 个辅导材料,同一组选手依序各延时 10 分钟获得辅导材料。选手需明确辅导主题,在决赛举办地场馆限定展厅自选展品,面向真实辅导对象(学生群体或普通公众两类)开展现场辅导。所选展品数量不限,鼓励串联辅导。
选手辅导过程中,鼓励参赛选手与辅导对象进行互动交流。每人限时 10 分钟,不足时间不扣分,超时即停,不扣分。比赛现场为选手提供平板电脑、黑板、A4 纸、笔等材料。此环节每组第 3 名选手获二等奖;每组前 2 名选手均获一等奖,同时授予“全国金牌科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。
此环节所涉展区将于赛前 45 天公布,并同期公布所选展区所有的展品名录及相关信息。
科学表演设“科学实验”和“其他科学表演”两类。“科学实验”类上台选手限 4 人(含),“其他科学表演”类上台选手限 8 人(含)。
“科学实验”要贴近展厅内的科学表演活动,符合展厅操作和安全准则规范,有相应实验或制作的步骤,展示明确的科学原理。
所有选手统一着大褂(颜色自选),可有适当肢体动作表演。参赛项目仅限使用 PPT(可含分段视频或动画)辅助,不可以使用舞台灯光(不包括场灯和面灯的正常使用和暗场),不能全程使用视频和配乐,不能将视频作为科学实验的核心内容。
“其他科学表演”指除科学实验之外的表现形式,如科普剧、科学秀和表现科学内涵的歌舞、诗歌朗诵、相声、脱口秀、童话故事等活动形式,有较强艺术表现形式,鼓励形式和手段创新。
参赛项目可使用大屏幕(如 PPT、视频)、音乐、音效为辅助表演手段,但不允许以视频、音乐、音效为主要体现形式。
严禁出现体现所在场馆主视觉形象,如名称、简称、Logo、影像等;严禁明确提及或者暗示参赛单位。
第十二条 决赛评审委员会由 15 名专家构成含科技馆专家 9 名、科技辅导员 3 名及学校科技教师 3 名。其中,展品辅导赛“单件展品辅导”环节按分组分别进行评审,每组各 5 名专家,含科技馆专家 3 名、科技辅导员 1 名、学校科技教师 1 名。评审委员会组成由大赛组织委员会审议并最终确定。
第十三条 评审组设组长 1 人,由评委会推选产生。评审组组长的职责是,主持召开评审组会议,解读评分标准并商议评审方式,组织评委合议会议;假如慢慢的出现对个别选手的评分有异议等情况,评审组组长应在公证的监督下,召开复议会确定评审意见。
第十五条 总决赛评审组应遵循客观公正、信誉良好、专业权威、组成合理的原则,严格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十六条 聘请大赛评委时应该明确评委本人和承办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并需征得评委本人同意。评委在评分工作中须客观公正、独立工作、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分意见。
(一)拥有非常良好科学道德和声誉,能全面客观、公正公平、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,同时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。
(二)具有较高的专业相关知识水平、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。原则上分赛区评委须具有中级(含)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,决赛评委须具有副高级(含)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。
所有评委分 3 组,各组分别做综合打分,现场亮分。计分时评委遵循回避原则,如遇本馆选手不打分。
4.互动环节巧妙有趣,能激发观众兴趣,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、科学思想、科技与社会、人与自然等思考,启发性强;
每位选手随机抽取 2 道科技知识测试题目并作答。每答对 1题,得 1 分,答错或超时未答题不得分。每道题限 30 秒内作答。
所有评委综合打分,现场亮分。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。具体评分标准如下:
3.活动思路完整,视角独特,形式多样,能激发观众兴趣, 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、思想、精神等思考,启发性强;
所有评委综合打分,现场亮分。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。具体评分标准如下:
2.主题与所选展品高度契合,能清晰陈述主题与展品内在联系,对辅导脉络结构和相关信息编排合理,主次得当,逻辑清晰;
3.互动环节巧妙有趣,能激发观众兴趣,有助于引导观众对科学方法、科学思想、科技与社会、人与自然等思考,启发性强;
所有评委综合打分,现场亮分。计分时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。具体评分标准如下:
8.语言口齿清晰、表达流畅,形体表演自然大方、协调优美, 选手之间分工明确、配合默契;
其他科学表演节目比赛的评分标准,由评委适当参考科学实验项目评分标准中的相关条款,在确保科学性、观赏性、创新性的前提下,对于其创意和表演给予综合评价,现场不亮分。待所有节目表演结束后,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并打分,产生各奖项。
各环节如遇涉及晋级或获奖等次的同分情况,由组委会提供与科学家精神及科学成语、诗词等民间传统文化等主题相关题库,工作人员现场开题。同分选手(科学表演项目各组推选 1 名上台表演代表)准备 20 秒即开始辅导,可阐述科学家精神及科学成语或诗词等中的科学现象和原理,可不具体到展品。
第二十条 各分赛区奖项由各分赛区主办单位自行确定,但决赛名额严格按名次及得分推送。决赛奖项设置如下:
“科学实验”和“其他科学表演”分别设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,所有奖项依据团队得分或评议排名确定。
大赛设优秀组织奖,用以表彰和奖励组织表现突出的分赛区主办单位,获奖单位数量不限。
第二十六条 大赛评审期间,评委不得向他人泄漏比赛有关信息,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参赛单位或个人所赠钱物。
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大赛全国总决赛将聘请公证监督赛事全过程,包括程序合理性、评审公正性、结果公平性等内容。
第二十九条 在大赛实施过程中,接到任何投诉或问题反映, 承办单位要协助公证人员及时调查并协调解决。公证有权要求涉及问题的单位做出相应答复并督促处理问题。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组委会反映并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,确保大赛的实施质量。
第三十二条 大赛经费严格专款专用,由大赛主办单位统一管理,大多数都用在决赛的组织与实施,要求账目清晰、透明,遵守国家相关规定。大赛承办单位及决赛执行单位须本着节约的原则科学规划、合理使用。大赛经费只用于决赛赛场布置、设备采购及租用、场地租赁、视频制作、赛事评审、宣传推广、参赛人员餐饮费用等项目。
第三十三条 选手不需缴纳参赛费用。各参赛选手或团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及因参加比赛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场馆自行承担。
第三十五条 大赛决赛执行单位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决赛实施方案,并上报大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审议备案。
第三十六条 各分赛区主办单位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各分赛区实施方案,并上报大赛承办单位审议备案。